明星肖像权有哪些案例?分析明星肖像权的五大案例

qinzhiqiang 10-21 11:36 2,213次浏览

近日,周星驰诉某建材公司、某铁路公司、某互联科技公司、某出版社肖像权、姓名权纠纷一案在上海市一中院开庭审理。周星驰表示,某建材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他个人允许的情况下,在官网、其他网站及杂志上利用其姓名及肖像做广告,因此索赔3000万元。此举得到了众多网友的支持,在明星肖像权侵权成本极低的网络环境中,该违法行为不仅对明星本人带来伤害和困扰,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扰乱市场秩序。本文以明星肖像权侵权为视角,通过现有法律规定和典型案例,展开探讨。

一、明星肖像权侵权案例

(一)整形机构肖像滥用

【案例】柳岩诉上海宏康医院有限公司、北京为佳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案(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35号

柳某系主持人、演员。上海宏康医院有限公司委托北京为佳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制作网址为“www.hXXXr.com”的网站,该网站的网页中,登载了题为“腹部抽脂价格”、“爱贝芙除皱需要多少钱”、“开外眼角”等文章,使用了柳某的多张照片作为配图。柳某以上海宏康医院有限公司、北京为佳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柳某的肖像权为由,诉至原审法院。

【法院观点】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上海宏康医院有限公司委托北京为佳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制作网站,系争网站登载的文章涉及上海宏康医院有限公司提供的医疗服务,与上海宏康医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相关,具有营利性质。上海宏康医院有限公司、北京为佳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柳某本人的许可,擅自在系争网站上使用柳某的照片用于营利性的宣传活动,上海宏康医院有限公司、北京为佳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柳某的肖像权,柳某有权要求上海宏康医院有限公司、北京为佳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表情包滥用

【案例】葛优与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肖像权纠纷(2018)京01民终97号

2016年7月25日,被告在其新浪微博号“艺龙旅行网”中发布了使用原告肖像的配图微博,未经许可使用了7张原告的肖像共计18次,整篇微博以图片配台词的形式,在每张图片中添加台词字幕,通过介绍“葛优躺”,代入与被告业务相关的酒店预订。被告擅自加工和使用原告的肖像图片,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旨在宣传其旅游项目及酒店预订,极易使众多浏览者及消费者误认为原告系被告代言人,或与被告存在某种合作关系,使原告蒙受外界诸多误解。

【法院观点】

《我爱我家》中的“葛优躺”造型确已形成特有网络称谓,并具有一定的文化内涵,但一般社会公众看到该造型时除了联想到剧目和角色,也不可避免地与原告本人相联系,该表现形象亦构成原告的肖像内容,并非如被告所称完全无肖像性质。即便该造型已成为网络热点,商家亦不应对相关图片进行明显的商业性使用,否则仍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

本案中被告在其官方微博中使用了多幅系列剧照,并逐步引导与其业务特征相联系,最终将“葛优躺”图片的背景变更为床、浴室等酒店背景,附艺龙网宣传文字和标识、二维码,虽然上述方式并不能使网友认为原告为被告进行了代言,但仍有一定商业性使用的性质,且该微博还同时使用了一张原告此前的单人广告照片,故被告在涉案微博中的使用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微信软文侵权

【案例】陈乔恩与江阴八佰伴商贸中心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2017)苏0281民初3941号

原告系一线知名华语影视女演员、流行歌手、主持人,凭借其自身努力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广为公众所喜爱和关注。近期原告发现,被告为宣传推广其销售的鞋类商品,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江阴华地百货”(微信号:×××)上发布的《【新品】【百变所以美丽】江阴华地BellE春夏新品发布会》服务宣传软文,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照片作为配图,并配以相关文字说明,暗示原告接受相关产品代言,试图借助原告提升其知名度并招揽顾客。

【法院观点】

江阴八佰伴公司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案涉文章中使用了陈乔恩的照片,江阴八佰伴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经过陈乔恩本人同意。结合该文章的内容和其他配图可知,江阴八佰伴公司发布该文章的目的是为宣传其商场内所销售的百丽女鞋,以此借助陈乔恩的知名度来提高百丽女鞋的关注度,招揽顾客,显然系以营利为目的。案涉文章并未注明是其他作者创作,且最终是由江阴八佰伴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对外发布的,因此,江阴八佰伴公司擅自使用陈乔恩的肖像进行商业推广宣传,构成侵权。

二、明星肖像权侵权特点

(一)侵权高发于网络社交媒体

纠纷多因被告在微信、微博、贴吧等社交网络媒体发布相关宣传、诱导、引人误解的广告信息,经网民转载或议论后,造成一定影响而引发。

(二)侵权影响范围广、性质恶劣

网络侵权因其传播媒体的特殊性,传播范围广、速度快,尤其明星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引起的社会关注度也非常高。对于一些虚假代言以及其他一些贬损性、暗示性的形象推广将带来不良的市场影响、也极大程度上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权、名誉权。

(三)明星起诉或支持概率大

要求侵权的医疗美容机构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精神损害及公证费、诉讼费用等。上述案件中,我院判决支持明星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案件约占全部案件的80%以上。

三、肖像权侵权的法律逻辑

(一)使用他人肖像

侵害肖像权中使用的肖像,并非仅仅包括商业上的利用,而是包括一切对肖像的公布、陈列、复制、宣传等使用行为。

(二)未经他人同意

肖像权是公民的专有权,他人对肖像的使用应遵循与肖像权人的约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破坏了肖像权的专有性,具有违法性。同时,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主观上具有过错。

(三)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以下情况中对于他人肖像权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公民的肖像;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的;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司法活动而使用。

四、肖像权侵权的诉请及抗辩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李双庆根据审判实践将肖像权侵权案件中的诉请和抗辩意见总结如下:

★诉请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1.诉请侵权人停止侵权,删除擅自使用的照片。

2.要求侵权人在相应的范围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3.要求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

4.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抚慰金。

5.要求侵权人支付维权的合理开支。

★抗辩意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原告不是照片的权利人,不是适格的主体。

2.使用照片的网站或者宣传的页面与自己无关,不是自己制作的,是从其他人处购买或者自己对此不知情,不是适格的被告。

3.被告使用原告的照片只适用于科普性质文章的配图,并非用于商业宣传,无营利目的。

4.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对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5.照片使用的时间较短、范围较小,不构成侵权等。

五、肖像权侵权赔偿的考量要素

一般情况下,对于肖像权侵权的赔偿,首先会考量明星本身的知名度,按照明星同类许可肖像权使用宣传的市场价格来衡量侵权影响;其次,还要考虑侵权行为所采用的方式,基本能从网络的点击率、转载率等来量化侵权造成的影响。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这些明星经济赔偿的确定主要依赖于法官的综合裁量,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传播的范围、被侵权人心里承受能力等都会纳入考量范围。

  • 暂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