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展网络营销经常忽略有哪些细节?

qinzhiqiang 07-20 15:50 1,290次浏览

不少企业在媒体的煽动下,也涉足了网络营销,但效果却不尽人意。是网络营销服务商没有做好呢?还是中小企业自身的重视不到位?我们来谈一下中小企业开展网络营销时经常忽略的几个细节问题,希望中小企业能吸取教训。

1.订单的途径问题:

企业网络营销是有效的,很多的企业主在乎的是一时的订单的效果。答案很明显这不是一时半会的,因为投资回报周期网络同现实生活中的一样是需要时间的,这才能够带来一定的订单效果。而且企业主不要以为网络营销只是在网上给你下订单哦!对方可以通过网络了解你,现实生活在通过电话向你下订单,所以网络营销是可以给您带来回报的!

2.网站设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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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网站建设现在可以说不是什么高的难度了,美工,营销性,和营销方法上有差别的。企业可以自建网络营销网站,但是符合网民的口味吗?能够运营好吗?答案是不一定的,要知道一件事情,建网站是一回事,运营网站是另外的一回事。当然学习的资料是很多的,润际科技的网络营销学堂就有不少这样的资料.你完全可以上去学习一下。并且润际还可以提供不少的营销方案哦!要运营一个网站一定要了解网民的口味,所以1000的网站与4000的网站设计出来的最大的区别就是一个只是看,而另外一个是拿来用的。

3.营销的问题:

网站是有了,然后了?有目标吗?这些都很重要。一时半会没有,长期怎么样让它为你产生效应了?网络营销的过程很有讲究的,目标的选取,信息的投放,口碑的宣传,眼球的吸引。这些都告诉了你一个都不能少。做到了这几点能够给你带来意外的惊喜,很大的程度就是一天几个询价电话。这些你做到了吗?

4.网络传输的问题

Js们的很多的空间和服务器都不知道哪里是哪里的,也许是很便宜,但是很没有保证的,什么时候给你和谐一下,你哭都哭不出来,所以一定要小心,网站的在线一定要稳定,如果你的某个关键词在第一位,结果因为服务器的原因被ko掉下来了,那你的网络营销的投资回报周期又要无限延伸了。所以一个比较好的服务器是你的保证。所以啊推荐一个好点的服务器给大家分享一下,92服务器合租网就挺不错的,他们有一个企业专用双线空间,还送一次企业公关新闻发布。需要的企业可以搜索一下。

5.人员安排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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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最好有专人为您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这方面的专业的管理可以减少你的投资回报的周期,但是现在来说很少有专业的人员为你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所以一些适当的培训是绝对有必要的,所以企业关于这方面的人员最好能够给与相应的培训是最好不过的。

6.网络营销活动

这一切都显得是这样的自然,有效地营销活动的结合是企业在营销时能够获得最大的成功,因为传统的途径你很难去传播,传播的途径很有限,然而网络却能够为你的营销附上最大程度的传播价值,所以营销活动的开展应该在网络上给于传播。这样才能为你的企业的网络营销系统发挥最大的实用价值。

AOL诉AT&T

原告AOL经营着全世界最大的在线服务业务,服务范围超过160,000,000用户,用户通过计算机联网可获得AOL发布的各种信息,并且可以通过AOL提供的服务联结互联网。用户在连接到AOL时,在屏幕上将会显示”Youhavemail”或”You‘‘vegotmail”的提示,AOL采取这种方式将近10年网络营销企业有哪些,在1997年初,AOL开始使用美国的一种老式信箱,当用户有新的邮件时,信箱伴随着红色的旗子跳到屏幕上,同时可以听到”Youhavemail”的声音。同时网络营销企业有哪些,AOL还向用户提供称为”BUDDYLIST”的服务,以实现用户网上聊天的功能。AOL将”Youhavemail”,”You‘‘vegotmail”,”BUDDYLIST”都注册为商标。AOL的这两项服务,已被视为其特色服务的一部分。

1998年12月15日开始,AT&T开始采用与AOL上述两种方式相同的方式向用户提供服务。因此,AOL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主张:AT&T侵犯了其注册商标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而AT&T则要求法院判定”Youhavemail”,”You‘‘vegotmail”,”BUDDYLIST”都属于普通用语,不应当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该案在未作出判决前,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被告AT&T将停止使用上述标语,原告AOL则将其诉讼请求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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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userve公司诉CyberPromotions公司

原告Compuserve是一家通过计算机网络经营在线商业服务的公司。该公司通过链接Internet向用户提供丰富的信息资源,并且允许用户在其所有的计算机网络上收发电子邮件。被告CyberPromotions公司和公司董事长SanfordWallace通过Internet向数以百万的Internet用户发送公司的广告,这些用户大都为Compuserve的用户。Compuserve因此通知被告禁止使用其计算机设备处理并储存这些未经用户要求的电子邮件,并停止该行为。然而被告CyberPromotions公司不但未停止其行为,却发送更多的电子邮件给Compuserve的用户。尽管Compuserve试图采用技术手段阻止被告的行为,却没能成功。原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原告有权禁止被告的行为以保护自身的产权。

4、软件著作权类

Rolm公司诉ISO公司

本案原告享有名称为PBXs的系统软件,用于计算机的维护和修改。每次使用该软件时,都会在系统启动时自动将该软件程序安装到计算机随机存储器中。原告主张:被告ISO每次在执行某项服务功能时都需要将该软件重新安装,该公司的这种拷贝是未经授权的。1998年8月7日,法院作出判决:依美国17U.S.C.117款规定,软件的著作权人或被许可使用者出于维护和修改计算机的目的,有权对该软件进行复制。

国际计算机联合公司诉ALTAL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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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udeArney是一名软件开发师,1978年至1984年受聘于原告国际计算机联合公司,任职期间,双方签署了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协议。1984年1月,ClaudeArney在离开原告国际计算机联合公司,应聘于ALTAL公司时承诺,他将保守原告公司的所有商业秘密。然而ClaudeArney在离开原告是,带走了公司ADAPTER的程序源码。ClaudeArney进入ALTAL公司后,开发了OSCAR3.4,并应用在ALTAL公司的几个程序中。ALTAL公司所有员工都不知道ClaudeArney在OSCAR3.4中抄袭了ADAPTER程序源码的30%。1998年7月,原告国际计算机联合公司发现ALTAL公司在其几个计算机程序中抄袭了原告的ADAPTER程序源码,并以被告盗用原告商业秘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认定了被告侵权事实,美国上诉法院则以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为由撤销了原审判决。

5、电子商务隐私权类

美国政府呼吁发布一项命令,要求在媒体或信息媒介类公司在政府出于特殊需要时,对特定用户的信息在保密状态下向政府披露。然而政府的这一要求却引发了一个棘手却重要的问题。

1984年,国会通过的Cable法案旨在统一对隐私权的保护。该法案规定,当政府要求电报操作员披露某一用户的信息时,必须通过法院的判令,并且有确实的证据证明该用户实施了某项犯罪活动。如果电报操作员违反了这项规定,则需向用户赔偿有关损失。

1986年的电子交流法案规定了在电子交流状态下对隐私权的一系列保护,规定,当政府试图向终端服务器或电子交流提供者查询信息时,政府必须出示具体且明确有力的理由证明查询的信息与正在调查的犯罪行为有关。在政府仅对相关信息进行查询,并且对用户不产生影响的条件下,终端服务器或电子交流提供者对此信息的披露不承担责任。

随着媒体与电信交流产业的发展,原有电报公司开始从事因特网服务,这就产生的上述两个法案适用时的冲突。面对政府提出的要求,公司陷入了尴尬的局面。

由于目前还没有有关的诉讼和争端发生,所以这个矛盾还显得不是很尖锐。然而一旦发生问题,法院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将会很困难,因此,有必要确立一个明确的观点来解决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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