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军十万等案件中网络运营服务者、网络营销公关公司及员工行为认

qinzhiqiang 07-25 22:39 854次浏览

【摘要】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日渐增多,网络运营服务者与网络营销公关公司在日益兴起。利用社会敏感热点,制造谣言的有之;无中生有,炮制消息,误导民众的有之。总起来讲,网络作为一种工具与谣言结合,产生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应及时规制网络运营服务者与网络营销公司的行为,更好地维护网络信息社会的公平公正及安全稳定。

关键词:网络运营服务者; 网络营销公关公司;

“立二拆四”,原名杨秀宇,男,2006年9月成立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后策划多起与事实不符的网络新闻。

2.网络运营服务者行为定性与规制

网络服务者即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即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随着互联网的应用扩大,已有学者对网络服务的类型做了详尽分类〔〕。新浪微博兼具ISP与ICP特征,内容与中介平台均是网络运营服务者提供服务的对象,统称为网络运营服务者。“立二拆四”、“秦火火”实施的网络造谣行为,大部分借助了新浪微博。路径大都是先通过个人账户首发,再依靠粉丝、网友转发,从而达到一传十,十传百的链条效应。新浪微博作为重要媒介,属于网络运营服务者,在笔者看来网络营销公关,在一定情况下,新浪微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网络运营服务者是凭靠网民的使用盈利,其作为服务的提供者,更是服务的管理者。《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了网络服务的提供者的责任。当网络用户使用网络服务对他人造成侵害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是一种事后责任。当造谣帖子发出,并被管理者发现时,管理者才有加以管理的义务。但这样的事后弥补,也意味着造谣生事的帖子已经被若干网民看到。民法范畴内,对网络运营服务者提出了两项义务。首先,是事前预警义务。网民在进入网络运营服务者提供的产品(通常是页面)时,网络运营服务者有义务告知网民拥有的权利、义务,亦有义务告知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其次,是中期保障义务。网络运营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在网民使用自己的产品时,及时预警,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等行为,并加以阻止。以新浪微博为例,2014年7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4次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 2014年6月,微博用户规模为 2.75亿,活跃用户1.20亿。其中,手机微博用户数为1.89 亿,活跃用户6766万。〔〕可以说网络营销公关,每一个拥有新浪微博的人都是新浪微博几千万分之一的客户。这一数据可以被新浪微博后台所掌控,但并不为每一名使用者所熟知。同理,当一条虚假造谣,有极坏影响的微博发出,虽不为每一个用户所熟知,但新浪微博后台应当可以检测到,新浪微博有义务及时制止这样行为的发生。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中,当网络服务运营者得知用户权益被侵害,但并没有采取相对应的减少用户损失的行为——关闭侵权行为者使用权限或提供侵权行为者相关信息,网络服务运营者将会被要求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